俄勒岡州兒童託管法律
可授予的父親或母親的監護權。 法院首先應考慮的最佳利益,並確定保管時,孩子的福利。 在確定兒童的最佳利益和福利,法院應考慮以下相關因素:
一)孩子和其他家庭成員之間的情感紐帶;
b)在各方的利益和對孩子的態度;
三)繼續現有的合作關係是可取的;
d)在一個由其他家長的濫用;
e)在為孩子的主要照顧者的偏好,如果照顧者被視為適合由法院;
F)每個家長的意願和能力,以促進和鼓勵其他家長和孩子之間的密切和持續的關係,繼續與其他家長的關係,除非會危及父母一方或子女的健康或安全。
在確定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法院應考慮只有當它表明,這些因素導致或可能導致孩子的情緒或身體損害的行為,婚姻狀況,收入,社會環境的任何一方或生活方式。
共同監護提供一個訂單可以指定一個家庭,作為孩子的主要居住地,並指定一名家長有唯一的電源,使有關具體事項的決定,而父母雙方保持平等的權利和責任的其他決定。 共同監護秩序的修改應需要改變的情況下顯示和修改是在兒童的最佳利益。 無力或不願繼續合作,應構成情況的變化,足以改變一個共同監護秩序
[根據俄勒岡州法律:第107.137和107.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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