紐約州的離婚法律
在紐約居住要求離婚
如果只有1配偶在申請離婚的時間居住在紐約,居港年期規定為2年。 然而,要求降低到1年,如果:(1)在紐約結婚的配偶,配偶一方仍是一個居民;(2)他們曾經在紐約居住的配偶一方仍是一個居民;或(3)離婚的理由發生在紐約。 此外,還有無居留時限要求,如果夫妻都是紐約居民在提出離婚時和離婚的理由發生在紐約。 離婚的,可申請在配偶一方所在的縣。
[紐約州綜合法律註解;家庭關係法“第13條,第230和231和紐約民事訴訟實踐的法律和規則,規則503]。
在紐約離婚的法律依據:
- 無過錯離婚 :
- 生活獨立,除了為1年,這是書面簽署了分居協議的條款下,公證
- 獨立和司法分居判令的條件下除了居住1年
[紐約州綜合法律註解;家庭關係法“第10條,第170和第13條,第230]。
- 一般離婚 :
- 通姦
- 放棄1年
- 連續兩年監禁3個或更多的
- 殘忍和不人道待遇
[紐約州綜合法律註解;家庭關係法“,第8卷,第170]。
在紐約的 法律分離
合法分居在紐約(從床和板分離)的理由是:
- 通姦
- 放棄
- 連續兩年監禁3個或更多的
- 忽視和妻子未能提供支持
- 殘忍和不人道待遇
如果只有1配偶在提交合法分居的時間居住在紐約,居港年期規定為2年。 然而,要求降低到1年,如果:
- 在紐約結婚,配偶,配偶一方仍是一個居民
- 他們曾經居住在紐約和配偶一方仍是一個居民
- 合法分居的理由出現在紐約
此外,還有無居留時限的要求,如果配偶是紐約居民,在申請合法分居的時間和合法分居的理由發生在紐約。
[紐約州綜合法律註解“家庭關係法”第11條,第200,230,231]。
簡體中文/特別在紐約的離婚程序
摘要可准予離婚,在紐約,如果:
- 配偶分居分離法令或分居協議的條款(1年)
- 滿意的證明,向法院提交的配偶要求離婚大幅執行分居判令或分居協議的所有條款和條件
有樣品離婚的形式載於章程(表格1和12為無過錯為由),包括必要的語言來說明具體理由和居住要求。 此外,紐約需要在每一個離婚訴訟中提出的財務披露。
[紐約州綜合法律註解;家庭關係法“第10條,第170和第13條,第236]。
離婚調解或輔導要求
在紐約有沒有離婚調解的法律規定。
離婚財產分配
紐約是一個“公平分配”的狀態。 獨立的財產,包括婚姻和任何饋贈或繼承時,收購前獲得的財產,是保持與誰擁有它的配偶。 獨立的財產,也包括任何單獨的財產交換價值或獲得的財產增加。 將婚前財產,婚姻存續期間獲得的公平分配之間的配偶,基於以下因素:
- 每個配偶的貢獻收購的婚前財產,包括每個配偶作為家庭主婦的貢獻
- 每個配偶的財產在結婚時,在時間的收入和價值提交離婚
- 未來可能的經濟情況下,每名配偶
- 婚姻的長度
- 配偶的年齡和健康狀況
- 配偶收入的數額和來源
- 未來可能每個配偶的財務情況
- 婚姻解體後,繼承或養老金權利的潛在損失
- 無論是財產賠償是代替或除維護
- 監禁父母的兒童和需要佔用的婚姻家庭監禁規定
- 婚前財產問題的類型
[無論是液體或液體非] - 評估的其他配偶的資產,如一個企業,行業,或公司和宜保持資產的完整性和不受任何干涉的利益不可能或困難
- 每一方的稅務後果
- 資產的浪費耗散
- 作出離婚反cipation的任何財產轉讓
- 配偶在婚前財產,包括共同努力和支出,並貢獻和服務,為配偶,父母,打工仔,和家庭主婦,和其他配偶的職業生涯和職業潛力有任何公平的索賠
- 任何其他因素,有必要做配偶之間的公平和正義
可以考慮婚姻故障。 資產和收入的財務披露是強制性的。
[紐約州綜合法律註解;家庭關係法“第13條,第236節,B部分。
贍養費和配偶贍養費
配偶一方可能被授予維護,而不考慮婚姻故障,基於以下因素的考慮:
- 配偶的收入和財產,包括任何作為解除婚約的結果分為婚前財產
- 任何預計在離婚財產轉讓
- 婚姻的持續期
- 婚前財產的浪費耗散
- 每個配偶的婚姻和其他配偶,包括提供服務,家政,保育,教育和其他配偶的職業生涯建設事業的貢獻
- 每個配偶的稅務後果
- 任何監禁和子女撫養責任
- 配偶尋求支持,成為自立的能力和必要的時間和培訓
- 任何收入減少壽命結果作為婚姻存續期間放棄或延遲的教育,培訓,就業,或就業機會的能力
- 尋求維護人的配偶是否有足夠的財產和收入,為維護其他配偶
- 夫妻雙方的年齡和健康狀況
- 目前和未來的盈利能力,夫妻雙方的
- 任何其他因素,法院認為公正和公平的
[紐約州綜合法律註解;家庭關係法“第13條,第236節,B部分。
離婚後配偶的姓名
在妻子的要求下,離婚時法院可以恢復娘家或其他原名稱。
[紐約州綜合法律註解;家庭關係法“第13條,第240A]。
離婚後的子女撫養權
合資或獨資的孩子的監護權是根據兒童的最佳利益來決定。 父母雙方都不是有權偏好。 有沒有在章程規定的因素。
[紐約州綜合法律註解;家庭關係法“第13條,第240和紐約的判例法。
離婚後的子女撫養費
醫療保險覆蓋面,可以責令作出規定。 父母任何一方的婚姻的不當行為是不被考慮。 有特定的兒童在支持指南“章程”和被推定為是正確的,除非有好的表現,支持金額將是不公正的或不適當的。 要考慮的因素是:
- 孩子和家長的財政資源
- 如果婚姻沒有被解散,孩子的生活標準會喜歡
- 孩子的身體和情緒的健康和兒童的任何特殊需要或性向
- 財政資源,需求,以及雙方的監護權和管養權的父或母的義務
- 每個家長的稅務後果
- 非貨幣性的捐款,家長會向保健和兒童的福祉
- 父母任何一方的教育需求
- 是否1母公司的收入大大高於其他家長的
- 非監護父母的其他孩子的需求
- 如果孩子不接受公共援助,任何非經常開支所需的非監護父母行使探視權
- 任何其他有關因素
可能需要支付的安全性。
[紐約州綜合法律註解;家庭關係法“第13條,236-B部分段,240,243和紐約的判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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